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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哪些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蒋艳超律师

发布日期:2012-04-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调解解决纠纷,但在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前,则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果完整的走完这一处理机制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不少劳动者抱怨程序繁琐、时间漫长,得不到及时的法律救济。而一些用人单位也利用恶意诉讼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根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裁终局后不必再至人民法院诉讼,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这样就少了一个比较长的诉讼程序,案件的处理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而尽快解决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列劳动争议做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这类属于数额不大的金钱偿付类案件,虽然数额少,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一裁终局可以满足劳动者急需。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类是有明确国家标准的案件,争议之所以产生往往是因为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所致,一裁终局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
    为了保证终局裁决的公正性,法律也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对劳动者而言,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用人单位而言,只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法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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