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员工下班出事是否可被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2-04-18 作者:在线律师
2006年9月,成都某园林公司雇用余慧从事花草修裁工作。2006年11月15日中午下班,余慧与几名同事外出到餐馆吃饭,回单位时遭遇车祸,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时年满53周岁。2008年4月21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余慧属工伤。由于余慧是普通工人,根据我国现行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年满50周岁就到了退休年龄。超过退休年龄后,依据我国现行社保政策,将不能再买社保。余慧被认定为工伤后,所有工伤赔偿款都将由用人单位赔付。
园林公司认为,余慧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是合格劳动者。所以,公司和余慧之间已不是劳动关系,余慧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能算作工伤。园林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市劳动保障局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可成为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园林公司明知余慧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办理社保,还要和她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预见到其中的风险。日前,武侯法院已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市劳动保障局的观点,判决园林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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