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协商解除”还是“违法终止”
发布日期:2012-05-15 作者:110网律师
刘女士于2005年11月1日进入上海某乳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约定刘女士的月薪为2万元,工作岗位为动物营养部总监。
2011年12月9日,公司向刘女士发出了一份《合同到期和动物营养部总监卸任通知》,主要内容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12月底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公司愿意支付刘女士的年终奖和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刘女士于当日收阅了该通知后签字确认,并表示愿意接受该通知的条款,并依法接受该通知的约束。
2011年12月13日,公司安排刘女士到上海某体检中心做离职体检,体检报告显示刘女士的白细胞偏低。之后,刘女士三次到医院开病假至2012年2月13日。
公司支付了刘女士2012年1月1日至1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2012年2月2日,公司向刘女士发出通知,告知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1月11日期满终止,公司按照2011年12月9日约定的条款支付经济补偿和相关的年终奖等。
刘女士认为虽然自己的劳动合同的到期日是2011年12月31日,但是自己还在法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该续延至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于是找公司理论,但是多次协商未果,于是申请了仲裁,并提出了以下请求:1、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要求支付约定的年终奖。
日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做出裁决,对于刘女士要求支付赔偿金及年终奖的请求给予完全支持。
□案例分析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钱剑娥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1、公司对刘女士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协商解除”还是“违法终止”?
公司认为,员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刘女士于2011年12月9日签署的卸任通知其实是双方协商劳动合同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的协议,而不是公司单方面通知刘女士不再续签的行为表现。虽双方的合同于2011月12月31日终止,但是公司愿意多支付刘女士2012年1月1日至1月11日期间的一部分劳动报酬作为医疗期补偿,但是并不表示刘女士的劳动合同期限在做相应续延。
而刘女士却认为,虽然自己和公司签署了协议,表示知晓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但是自己还在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后应续延至医疗期结束后才能终止,而公司却擅自在医疗期内单方终止了自己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该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虽然公司怀疑刘女士病假的真实性,但是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裁定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终止刘女士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并支持了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2、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刘女士的年终奖?
公司认为,尽管在2011年12月9日签署的协议中同意支付刘女士的年终奖,那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上才做出的决定,既然刘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而不是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就不愿意再支付其这笔年终奖。
而刘女士却认为,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劳动合同上有明确的约定,更何况双方签订的协议也上公司也是同意支付的,自己提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并不是对协议的全盘否定。仲裁委认为,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承诺支付刘女士的年终奖,因此裁决支付了刘女士的该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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