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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员工不遵守程序遭索赔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徐涛律师
 王某(化名)系某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05年10月入职某有限公司工作,在2007年5月中旬一天的下午,王某突然收到该公司对其记三次大过(其中一次是在下班后电话通知)的决定书,同时要求王某第二天上班时办理被开除的离职手续。王某如约第二天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同时认为该公司违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该公司则认为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为此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和返还被违法克扣的工资并按25%予以赔偿。  王某在被某公司开除后,于2007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某公司因违法开除而向王某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要求某公司支付无故克扣5月份工资及25%的赔偿金。某公司则认为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因此被连续记大过三次,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王某作出开除处理是合理合法的,某公司不存在无故克扣王某公司的行为,对王某的扣款是因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作出的处理。所以某公司认为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和返还扣款。本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某公司的三次记大过处分在同一时间作出,处理程序存在不便合理之处,某公司将王某辞退应属某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某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支付被克扣工资及25%的赔偿金。又因某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代通知金。
  某公司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后,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王某被克扣的工资及25%赔偿金。王某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答辩。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某公司将王某辞退应就辞退的原因负举证责任,因此某公司必须证明“王某连续三次违返公司规定”且“应当被记大过”的事实,还必须证明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正当合法的,但某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并判决某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支被克扣的工资及25%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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