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辨别和运用严重失职
用人单位如何辨别与运用“严重违纪”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违纪的行为,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就可以按照违纪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在员工关系管理中,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也称之为“严重违纪”,也就是说只有在“严重”违纪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违纪?具体来看下边两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
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区域内打瞌睡或睡觉的员工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辞退,不予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李某系该公司的员工,在上班时间被上级主管发现其睡觉,上级主管大发脾气,立即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开除了该员工。
案例二:
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达三次者,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张某由于自己老婆刚生完孩子,在家照顾老婆和孩子比较劳累,一个月来连续迟到和早退3次,在上级主管找其谈话后,仍在之后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或早退。该公司最终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员工手册》是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基本依据,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制定,并根据法定的民主程序公布实施。但是是否《员工手册》规定的内容就可以直接适用于劳动者,还存在着在内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判断。
在案例一中,员工是第一次存在违纪的行为,该行为也未给公司带来任何的损失,公司也没用其他的证据材料证明员工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的情节,也没有给予该员工改过自新的机会,公司对该行为直接作出辞退的处罚明显失衡,因此该行为不能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
在案例二中,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属每个用人单位必备的基本的管理制度,亦是劳动者表明能胜任工作的基本条件。在案件中,该名员工在工作期间,多次一而再、再而三的迟到是不争的事实。在主管找其谈话后,仍然没有改过,根据公司制定,员工的行为明显属严重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以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在制定《员工手册》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其用工管理的需要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单位有权限可以解除,但是在具体的制定过程中需要体现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同时,在处理有违纪行为的员工时,也要体现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尽量给予员工改过自新的机会,如仍然不改正,则可以直接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其解除的风险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公平合理性来讲,都属于合法解除,用工风险是最小的。
上述文章由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高蕾 律师 撰写;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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