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伤者到医院后开溜 算不算逃逸?
发布日期:2012-07-05 作者:110网律师
人的一生中,有些决定是非常关键的。比如对江苏打工男子袁桂林来说,6个月前,他把被他撞伤的老太送到医院时,面对高额的医疗费,是留下来勇敢面对,还是偷偷开溜?袁桂林选择了后者。这个决定导致的后果是,他不得不在监牢里多呆上一段日子。因为他的逃跑被法院认定为逃逸行为。
“我都已经把伤者送到医院了,因为付不起医疗费才离开的,这样也算逃逸吗?”面对法院的一审判决,袁桂林显然不服,他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近中院把这个案子判了,给了一个最终答案“算。”
留下来,还是开溜?
41岁的袁桂林是一名装修散工,干活的地方在青林湾小区附近。去年12月13日中午11点多,在青林渡路的非机动车和行人混合车道内,他骑着一辆破旧的电瓶车由南往北而行。当时车道内来往的人并不多。
骑到江北大桥南附近的公交车站时,前方出现了3名妇女,袁桂林避让不及,将其中一名上了年纪的老太撞倒在地。
被撞伤的妇女姓邱,是到亲戚家吃进屋酒的,受伤不轻。袁桂林马上下车拦住了一辆路过的出租车,和另外一名妇女将邱老太送到医院。
到了医院,袁桂林心有点慌。他身上总共带了20元钱,在刚才打的时,已经作为车费付给了司机。
进入急救室后,袁桂林说他开始感到害怕,“我担心伤者的家属出现,会揪住我不放,我是一个穷人,没钱支付医疗费。”
是留下,还是开溜?在陪同的妇女去挂号期间,袁桂林内心进行着激烈的思想斗争。
几分钟后,袁桂林做了决定,虽然知道自己对此事负有责任,他仍然选择开溜,他说服自己的理由是“城里人有医保”。
挂号回来不见肇事者,邱老太的亲友报了警。
伤者因病情加重死亡
10天后,62岁的邱老太因为头部外伤致极重型颅脑损伤,病情加重导致死亡。
从医院溜走后,袁桂林直接逃回了老家。因为他是趁人不备逃走的,邱老太的家人没有他的任何身份信息。为了找到他,交警部门费了不少力气。
交警先查了袁桂林的电动车车牌,发现这是辆被盗车。通过现场挨家寻访,交警找到了袁桂林工作的地方,袁桂林的老板提供了袁桂林的身份信息。
在袁桂林的老家,交警没有找到他本人,只好托袁桂林的妻子转告,希望他尽早到宁波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袁没有来。此后,交警又多次给他打电话、发短信,甚至写信,袁桂林一直推说身体不好。连协商医疗费问题,袁桂林也是委托了一名亲友处理。
因为屡屡联系不上,今年1月24日,警方将袁桂林列为网上逃犯,2月4日,警方准备赴江苏抓捕,次日,袁桂林向当地的派出所投案自首。
从医院溜走也是逃逸
5月18日,海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袁桂林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遂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邱老太家人45万余元。
对于逃逸的认定,袁桂林不服,他认为自己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打车送伤者去医治,主观上并不想逃逸,只是本身无钱而又害怕支付医药费才离开医院的,对邱老太的死亡他也深感自责,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构不构成逃逸情节,对于袁桂林的量刑有重大影响,交通肇事罪量刑在3年以下,而逃逸是一个加重情节,量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如果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在7年以上。
“虽然袁桂林在事故发生后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但他随后离开医院是为了逃避经济责任和法律追究,依然应认定为逃逸。”主审法官说。
7月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通讯员 俞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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