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遗产继承案例 >> 查看资料

史家析产案原告一审胜诉

发布日期:2012-07-13    作者:刘义祥律师

史家析产案原告一审胜诉
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 刘义祥

历时7年之久的史兆龙、史兆静诉其长兄史兆淦析产纠纷一案,2012年7月6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审支持原告史兆龙、史光静诉讼请求,判决现坐落于昆山市周庄镇富贵路126号、128号、130号、132号4套房屋从北面数起,第一套(即第132号)归史兆龙所有、第二套(即第130号)归史兆静所有。自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如果不发生上诉情况,该判决即行生效。
史家析产案最远可追溯到1998年11月周庄镇对原坐落于该镇陈家弄8号房屋拆迁。近则也要追溯至2005年底或2006年初(因本律师是后来中途接手本案,原告具体最早什么时间起诉,现手头没有资料,只能凭当事人自己回忆)原告史兆龙、史兆静第一次起诉时。
原坐落于昆山市周庄镇陈家弄8号的房屋为史克明、朱巧宝两位已故老人所有。史克明、朱巧宝身前共生有三男一女。分别为老大(也即本案被告)史兆淦、老二史兆洪、老三史兆龙和老四女儿史兆静。史克明、朱巧宝两位老人分别于1992年和1988去世。至1992年史克明老人去世时,兄妹四人未就该遗产房屋析产。1998年,周庄镇政府对该房屋拆迁,与兄妹四人签订了一份内容为:补偿11.21万元现金和富贵路0.3亩土地,由其自建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并采纳当时作为被拆迁人的兄妹四人意见,建4上4下,上下2的层4套房屋,即兄妹四人一人一套。该拆迁协议在实际履行时,又稍有变更。变由兄妹四人自建为由镇政府为其代建。实际上,现在的讼争房屋即为原陈家弄遗产房屋的调换物。
但4套房屋建成后,全部被老大史兆淦霸占。为此,史兆龙、史兆静多次与之协商未成(房屋在建设过程中,老二史兆洪的一套已转让给史兆淦),于2006年初诉至昆山市法院,要求确认富贵路4套房屋分别有他们各自一套。其后,本案一波三折,在昆山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几经周折往返。凡在昆山法院,原告史兆龙、史兆静屡屡败诉。当事人数度更换代理律师。2008年,在昆山法院再次败诉。原告史兆龙、史兆静再次辞退原代理律师。史兆静到南京找其亲戚,请求其在省城南京重新为其聘请律师,并由其亲戚介绍委托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刘义祥律师作为她的代理人,继续其合法权益历时数年仍未能实现的“马拉松”诉讼。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了案情,发现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纷繁,加之自1998年拆迁时起,一系列法律行为都不是很规范。所以案情的确复杂。但是,前期之所以数度败诉,固然与前面律师的部分工作相对瑕疵有关,但更重要的是,本案显然存在案外因素。换句话说,主要是昆山法院乃至其背后有人为因素在作祟。再换句话说,本案表面上是与不讲传统家庭美德的史兆淦打官司,实质上是与不讲法律,执法犯法的昆山法院打官司,与司法机关的歪风邪气作斗争。这对于一个律师来说,所需要的,就不光是精湛的业务能力,更需要的是不畏强权、与司法不公勇于抗争善于抗争的胆识、勇气和智慧。
于是,本律师一方面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完善起诉指控体系,精心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对昆山法院的一系列错误、违法做法给予坚决的揭露和批驳,对原告的合法权利,无论是实体上的,还是程序上的,寸权必争,分权必争。
诉讼过程中,史兆龙对原再次委托的代理人不很满意,再次辞退,进而也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人。这样自2009年9月起,本律师便成为本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2010年10月2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苏中民一终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书》,终于判决富贵路的4套房屋分别有原告史兆龙、兆静各1/4产权。
产权被确认后,本律师又代理原告史兆龙、史兆静诉史兆淦析产纠纷案。也就是要求法院确认富贵路4套房屋中具体那两套分别属于史兆龙和史兆静。依法,该案一审仍由昆山法院审理。如前所述,表面上是与史兆淦打官司,实质上是与昆山法院打官司。前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史兆淦败诉,也就等于是判了昆山法院败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苏中民一终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书》的下达,等于昆山法院抗守了几年,结果彻底落败。
按理他们应该有所醒悟。可是,昆山法院并不甘心。
析产案件似乎又给他们逮到报复我当事人的机会。于是,案件于2010年年底起诉后,他们一拖再拖,就是压着不审。在本律师一再揭露和抗争之下,他们又采取其他新花招——调解,进而久调不审,久调不判,压我的当事人放弃拿房屋(也就是间接地要推翻苏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看他们是多么的胆大妄为),又是要脱裤子放屁,搞什么价值评估——反正,要么就拖,要么就不停地折腾。本律师则针锋相对,一一揭露,一一批判,揭穿,撕开。终于他们有所收敛,虽不情愿,但不得不回到法制轨道,加快审理进度,并于近日判决我的当事人胜诉。要知道,这可是历时7年来,我的当事人在昆山法院所拿到的第一份胜诉判决书呀!
不过,昆山法院在这份判决书中仍然给我的当事人使了一点小坏坏。史兆淦当初出于私心,想独霸这4套房子,自己好用作经营饭店。所以,在由他作建房监工时,楼下一层三套房子之间的山墙没有砌。诉讼中,我建议判决明确这三套房子的两板山墙应砌起来。这个明显的合理化建议,他们硬是不采纳。这明显是给我的当事人使绊,给当事人之后的矛盾埋下隐患。对此,本律师说过,将进一步揭露,进一步批判。

写于二O一二年七月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张鸿律师
甘肃兰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