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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追索销售提成一审胜诉

发布日期:2011-01-06    作者:戎双双律师
2011年1月6日,我代理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终于宣判了,虽然当初我们主张的所有诉讼请求未能得到全部支持,但判决结果已经基本达到了我们想要的结果。现回顾梳理一下整个办案经过:
2010年3月17日,当时我还没有取得实习律师证,暂时担任律师助理。因老板临时有事,就交给了我一叠厚厚的案卷,让我梳理证据,并撰写起诉状。
该案件当事人是一家建材单位的销售员,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经仲裁权利未得到实现,进而打算起诉。该员工于2003年6月入职,2009年3月辞职,这期间单位每年都会扣除销售人员业务提成的20%作为风险押金,而且销售员经办销售业务应收账款如果不能按期追回,则要从风险押金中扣除相应的应收账款利息,为此,该单位特制定了专门的《销售员经济指标责任制》。
该案件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忽视现行法律,单纯以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为依据,驳回了申请人了全部仲裁请求。为了能够在法院扭转败局,当事人在起诉环节委托我的老板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该案件的审理几经周折,2010年3月30日,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主要进行证据调查。因诉讼材料主要由我负责撰写并整理证据,我对案情相对比较熟悉,但庭审过程中我不是委托代理人,所以只能坐在旁听席上。后来,见老板有被法官问得陷入僵局的时候,当事人临时与我签订了授权委托书,这样我才可以在法庭发言举证。
庭审过后,因案情复杂,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6月3日,更换后的另一名法官又组织了一次证据调查的庭审。正式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安排在7月12日下午,开庭审理的时间约3个小时。原被告双方均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各自陈述了各方的依据和理由。
庭审中,双方对单位所扣留的风险押金及超期扣款金额达成一致。只是对单位扣除这两项金额的做法存在冲突。我方认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销售提成从性质上属于计件工资,是应得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被告所制定的《销售员经济指标责任制》和《劳动合同》均规定可以从劳动者销售提成中扣除20%作为风险质押金,我们主张该规章制度相应内容违背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中相关格式条款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单位应当返还擅自扣留的提成款项。
被告同时设置了应收账款超期未追回的罚款措施,我方认为劳动者对外以单位名义办理销售业务,产品供应后的应收账款自然属于单位的债权利益,单位有责任依法追索欠款,销售员只起到协助的作用。被告以“超期扣款”的名义强行扣除原告应得的工资部分,实属将企业风险转嫁为员工个人责任。被告这种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的行为显然违背劳动合同签订的公平、自愿原则,相关的劳动合同格式条款应为无效,被告的扣除行为违法,应返还原告所受到的损失。
被告虽辩称扣除员工风险押金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防止业务员和客户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但最终法院的判决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被告制定的《销售员经济指标责任制》预设惩罚性条款并自劳动者劳动报酬中预先扣留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将催讨货款的责任全部加诸于劳动者属转嫁经营风险,此举有违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
最终,法院责令单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的风险金和超期扣款金额,两项合计近11万元。
虽然我们在诉请中提到一项诉请,即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风险押金1倍的赔偿金,但法院认为该项请求应当以经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为前提程序,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就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单位仍未支付的情况,故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尽管法官没有支持1倍赔偿金的诉请,但我们所主张的最为关键的风险押金和超期扣款金额得到了支持,我们用事实和法律推翻了该单位多年来的违法规章和非法扣款的做法,我能感觉到当事人松了一口气,我自身也有一种成就感。
对于判决尽管没有完全支持我们的诉请,但已经实现了预期的目标,所以我方决定不再上诉,目前就看被告收到判决书后是否会上诉了。我想,即便对方上诉,中院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毕竟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至于定性问题,一审法院以现行法律认定了单位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我想即便二审,我们最终还会胜利的。

文章作者: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戎双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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