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是否可索赔额外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2-08-01 作者:张峰律师
【案情简介】李某2011年初来北京工作,当时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今年年初李某因个人原因辞职,以邮寄方式向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原因为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结果】公司支付李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500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但对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根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内容,可以认定李某因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元。
李某提出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而该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享有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条件,因此仲裁委没有支持其该项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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