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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监处提醒:试用期也要给员工缴纳劳动保险

发布日期:2012-08-08    作者:徐涛律师
今天,市民张先生打电话反映,年初自己在APEC工业园一家模具公司工作,当时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以后给缴纳劳动保险。三个月以后,张先生发现公司并没有给自己缴纳劳动保险,询问原因,公司财务处和公司领导却又在相互推委。张先生问,关于缴纳劳动保险的条款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很清楚,现在公司单方面不履行合同,自己可以去告他们吗?   就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芝罘区劳动监察处一位姓陈的工作人员,他说,就算是试用期,公司也应该给员工缴纳劳动保险,而不应该存在3个月以后缴纳劳动保险之类的条款,这份合同本身就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试用期三个月,就是在用他当中,肯定要签合同。缴纳劳动保险应该从试用期那天就开始往后交,就是试用期第一个月往后都应该交。
  这位姓陈的工作人员表示,张先生现在有理有据,可以带着合同到芝罘区劳动监察处进行举报,如果经查证情况属实,芝罘区劳动监察处将会帮助张先生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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