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财产制协议登记后能否对抗第三人
发布日期:2012-09-25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对分别财产制协议登记后能否对抗第三人,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财产的约定虽经依法成立,但一般不发生对外效力。只有当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对债权人才有法律约束力,为此,吴某与黄某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吴某与黄某在婚续期间双方的财产约定已送至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又进行了分户登记,具有公示性。为此,可以对抗债权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本条是关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公示方法的规定。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本案中,吴某和黄某的房产已进行了变动登记,故具有公示性,即推定第三人知道此物权的变动。
其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因吴某、黄某双方进行财产的约定是家庭事务管理采取分别财产制的管理方法,故他们也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且吴某、黄某双方进行财产约定在前,产生债务发生在后,故他们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法律事实。因此,他们的约定应当有效。
综上所述,吴某和黄某的房产已进行了产权变动登记,即推定第三人知道此物权已依协议进行了物权的变动的事实。既然推定第三人知道该协议,就应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来处理本案,本案中的 分别财产制协议登记后能对抗第三人,即由吴某用其一方所有的财产来清偿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债务。
[案情结果] 吴某和黄某的房产已进行了产权变动登记,即推定第三人知道此物权已依协议进行了物权的变动的事实。既然推定第三人知道该协议,就应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来处理本案,本案中的 分别财产制协议登记后能对抗第三人,即由吴某用其一方所有的财产来清偿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债务。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 在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明确,房产局不认可怎么办? 10个回答35
- 协议离婚后能否再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6个回答0
- 协议离婚能否重新变更财产和孩子抚养权 4个回答5
- 共同投资办厂,当时没签合伙协议,法人代表不是我,能否拿回应有的部 3个回答0
- 离婚后对协议有异议,能否重新分割财产 3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