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
发布日期:2012-10-19 作者:张付杰律师
张付杰律师按:房产共有人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产,且受让人主观存在恶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3日,彭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重度昏迷,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在彭某昏迷期间,王女士与妹妹王小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小姐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位于虹口区的一套房子。同年12月29日,彭某不治身亡。2012年1月6日,该房成功申请过户。
2012年1月底,彭某的父亲和女儿得知王女士已将房子卖给王小姐,于是找她协商处理。协商近七个月无果后,彭某的父亲和女儿便将王女士和王小姐告到法院。
【法庭审理】
彭某的父亲和女儿认为,该套房子是彭某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彭某拥有一半的产权,他们二人对这一半产权应有部分继承的权利。而王女士瞒着昏迷的彭某将房子以明显低于市价3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小姐,交易双方主观存在恶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王女士辩称,房产证上写的是她的名字,房子应属于她个人的财产,她想卖给谁就卖给谁,“实际上卖了90万元,为了节约税费才在合同上写为70万元”。
【案件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无法举证证明系争非夫妻共有财产,故彭某应对此房拥有产权。王女士声称自己并非恶意买卖,实际购房款为90万元,却未提供任何凭据证明,所以此理由不成立。王女士瞒着重伤的丈夫擅自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转让双方共有房产,主观上存在恶意,而其妹妹王小姐明知系争房产属共有财产而低价购买,系恶意取得。据此,法院认定王女士、王小姐恶意串通买卖房屋,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判令王小姐十日内将争议房产返还给王女士和彭某的父亲、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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