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房屋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

发布日期:2012-10-19    作者:张付杰律师
张付杰律师:房屋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
张付杰律师按:房产共有人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产,且受让人主观存在恶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11123,彭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重度昏迷,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在彭某昏迷期间,王女士与妹妹王小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小姐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位于虹口区的一套房子。同年1229日,彭某不治身亡。201216,该房成功申请过户。
20121月底,彭某的父亲和女儿得知王女士已将房子卖给王小姐,于是找她协商处理。协商近七个月无果后,彭某的父亲和女儿便将王女士和王小姐告到法院。
【法庭审理】
彭某的父亲和女儿认为,该套房子是彭某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彭某拥有一半的产权,他们二人对这一半产权应有部分继承的权利。而王女士瞒着昏迷的彭某将房子以明显低于市价3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小姐,交易双方主观存在恶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王女士辩称,房产证上写的是她的名字,房子应属于她个人的财产,她想卖给谁就卖给谁,“实际上卖了90万元,为了节约税费才在合同上写为70万元”。
【案件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无法举证证明系争非夫妻共有财产,故彭某应对此房拥有产权。王女士声称自己并非恶意买卖,实际购房款为90万元,却未提供任何凭据证明,所以此理由不成立。王女士瞒着重伤的丈夫擅自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转让双方共有房产,主观上存在恶意,而其妹妹王小姐明知系争房产属共有财产而低价购买,系恶意取得。据此,法院认定王女士、王小姐恶意串通买卖房屋,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判令王小姐十日内将争议房产返还给王女士和彭某的父亲、女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