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承包合同
发布日期:2012-10-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发包方(下称甲方):_______县______乡_____村______组
承包方(下称乙方):_______县______乡_____村______村民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发展利用,根据《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座落在____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___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承包期
承包期为______年零____个月,从_____年____月___日起,到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⒈ 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实行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幼林实行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成。
⒉ 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成,乙
方得_____成。
⒊ 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成,乙方得____
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⒈ 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
备(或由甲方提供)。
⒉ 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新造林。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⒊ 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⒈ 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
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⒉ 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
砂,采土和进行其他毁林行为。
⒊ 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但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
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⒋ 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地分配给
乙方。
⒌ 承包期内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乙方承担_______%。
第六条 奖惩
⒈ 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
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⒉ 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____%的违约金。
⒊ 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金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承包期限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公证机关: (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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