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2-10-25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职工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导致生产劳动过程中人员受伤,企业让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从案情看,王某违反规定属实,该单位依照规章对其作出承担经济责任的决定也无不妥。仲裁机关的裁决是正确的。1990年6月1日劳动部发布的《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0]16号)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安装时,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而本案中,职工王某作为电工,是懂得这些专业知识和规定的,但是他没有按照规定去做,而是违反规定,且不听劝阻。该监察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本规定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而造成火灾、爆炸、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由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该公司章程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员承担50%.可见,王某违章操作,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合理的。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国家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一些机械、电器等的使用,都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这是预防事故的保证。劳动者必须按照这些规程的要求去做,九分不行,九分九也不行,必须一丝不苟,来不得半点马虎。否则,会出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为此,当事人也要受到应有的处罚。
[案情结果] 仲裁机关受案后,经调查,认为王某违反操作规程情况属实,裁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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