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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劳动仲裁一案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章坚律师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XX,男,汉族,1956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新昌县镜岭镇西坑村XX号,现住新昌县七星街道上三溪村XX室,身份证号码:33062419561030XXXX; 被申请人:浙江X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澄潭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张XX;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45033XX
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工伤造成的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合计102048.75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社保费用合计9181元;    
3.依法裁决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19日,申请人陈XX被被申请人招聘为公司员工,双方于2009年5月19日和2011年2月15日,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具体工作岗位为去毛刺操作工,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到期期限,2009年10月12日7点30分左右,陈XX在装配车间上班时,帮同事处理被电梯卡住的拉货液压车,人随突然下滑的电梯下坠摔伤,后送往新昌县人民医院医治,初诊为右肩关节脱位,右肩胛骨喙突骨折,多处软挫伤,申请人于2011年4月12日再次前往新昌县人民医院医治。2011年6月28日,经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鉴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为九级伤残。综上,被申请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以下经济损失:1.医疗费:80242.44元;2. 停工留薪期工资:2366.5*21个月=49696.5元;3.护理费:83.97*:81天=6801.57元;4.住院伙食补贴:30*81天=2430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66.5*9个月=21298.5元;6.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366.5*4个月=9466元;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366.5*4个月=9466元;8.交通费:608元;共计人民币180009.01元。其中被申请人已付人民币77960.2元,尚欠人民币102048.81元。
另申请人被招为员工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自己以自谋职业的形式向新昌县社会保障局缴纳社保费用27个月,合计9181元,按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有义务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垫付的上述费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望依法裁决。
此致
新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1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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