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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名员工与用人单位劳动纠纷、劳务派遣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12-12    作者:李立银律师
【案情简介】
201011月,90余名劳动者向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其20107月至9月份的工资,工资总金额约四十余万元。该90余名劳动者是该人力资源公司派往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工资应当由实业公司支付给人力资源公司后,再由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给员工。然而实际的操作模式是:工资由实业公司直接发放给员工。
由于劳务派遣履行中实业公司不支付服务费给人力资源公司,为此,在20106月份,人力资源公司向和实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同时向90余名员工发出通知,要求回公司重新安排工作,然而这些员工置之不理,继续在实业公司上班。
在仲裁阶段,人力资源公司委托外地律师出庭应诉,提出了上述90名员工的工资已经由实业公司发放,仲裁庭应当驳回员工补发工资的请求。但由于证据不足,后来仲裁的结果是,人力资源公司需向90余名员工支付20107-9月的工资,工资总额近四十余万元。
【案情诊断】
人力资源公司拿到仲裁结果后找到我,并将案情及疑点等一一说明,经过我认真核对资料、初步判断该案有很多问题:1、近90余人的仲裁案件竟然无一人到庭参与庭审;2、实业公司应当作为该案的第三人(或被告)而没能追加进来,导致该案很多事实难以查明;3、经过初步排查,90余名员工中仍有人在实业公司上班、、、
面对上述疑点,我坚信只要能追加实业公司为第三人并收集足够的证据递交法庭,则该案应该能有很大的机会改判。并将这一观点向人力资源公司如实汇报,该公司领导认可了我的办案思路,并全权委托我办理该案,提出起诉。
在起诉前,我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于该案涉及的当事人很多,大部分联系方式已经更改难以联系上,故收集证据的工作实在是很困难。但经过艰苦的努力,最终掌握了这些员工已经领取工资的事实(对我方最为有利的证据)。
【代理意见】
第一、包括本案在内的与原告有劳动纠纷的共90人的劳动仲裁案件(、劳仲案字[201121-、、号),不是被告自己提起的劳动仲裁,而是被人利用并冒充被告的身份提起了劳动仲裁,是一场虚构的诉讼、、、(略)
第二、被告等人截至该案仲裁提起时,仍在、、实业有限公司上班并领取了工资,其又向原告主张支付该期间工资的做法涉嫌欺诈,更是严重的违法、、、(略)
第三、原仲裁拒绝原告收集证据的请求及追、、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是错误的、、、(略)
第四、我方已经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了本案被告已经领取过20107-9月的工资、、、(略)
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立银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我方追加实业公司为第三人的请求,将实业公司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在我方证据强大的压力之下,被告与人力资源公司和解,即其不再向人力资源公司主张工资事宜,该案就此了结(由法院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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