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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试用期由谁设定?

发布日期:2013-01-07    作者:聂晓东律师
 
我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新签的员工,公司把我派遣到一商贸公司工作,商贸公司提出要给我设定试用期。我认为我是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商贸公司无权给我设定试用期。请问,对劳务派遣工由谁设定试用期?
常先生
常先生: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这就意味着其他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法律没有对劳务派遣如何设定试用期作出直接规定,但是,鉴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只能在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适用劳动合同法,即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设定试用期,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权给派遣工设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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