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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保险如何索赔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1-24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争议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姜华律师接受本案被告王****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王****与被告武汉双龙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原告从20079月开始就存在劳动关系,
     通过庭审,原告提出的证据如:证明、报销凭证、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原告是于20079月入职被告处上班,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并没有提出反证予以驳斥。
     原告于20079月入职被告处上班,当时被告以***驻湖北办事处的名义将原告招聘至公司工作,但实际上被告非******湖北办事处,同时被告也经常以*****公司名义对外营业,但实际上*****公司已经被注销。200812月被告正式注册为******限公司。原告从20079月份在被告处工作至2011227日。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应该是20079
   二、被告举证的劳动合同是在原告被欺骗的性质下签订,且该劳动合同属于空白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是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个重要基础,同时劳动合同也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充分协商的结果,只有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双方充分协商认可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合法有效。《劳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纵观本案被告提出的劳动合同,就是一个空白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劳动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相关内容都没有约定。该劳动合同是违法《劳动法》关于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这样的合同是无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告也从未讲过该份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法的规定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被告提出的劳动合同是原告在被欺骗和逼迫的情况下签订,该劳动合同应该无效。20104月底,被告将举证的劳动合同最后一页给原告,要求原告签字,并表示只有签字才可以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在被告的逼迫下且并不知道为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予以签字。因此该劳动合同由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约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严责而无效。
 
三、被告提出的*******公司的合同签订书并不能证明原告为该公司员工。
   被告提出的该份证据上原告虽有签字,签字栏为委托代表,但该委托代表并不能证明原告为公司员工。真实情况为:被告在200812月才注册公司,在未注册以前被告以多个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被告就曾经以****的名义对外营业,但****公司早已经注销。正是由于
 四、被告应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多次要求,但被告置之不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应该支付原告20091-200912月双倍工资差额部分38500元。
  五、被告应给原告补缴20078-20104月的社会保险 
      由于被告从原告入职之日起就未给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而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被告应该给原告20078-20104月的社会保险。 
  六、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会保险应该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500元,
      2011225日,被告突然要求解除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由于被告未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被告应该支付原告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0500元。
      综上,被告应该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补缴保险和给予经济补偿金并退还多扣除的部分工资。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和议时予以采纳
  
 
                             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
                                       姜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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