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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房产纠纷律师,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04-19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电话13564487689.法学硕士,长期在嘉定及周边区县执业,有丰富诉讼经验和一定人脉。


案情:
王某,女,1980年7月生,北京市东城区人;陈某,男,1979年8月生,北京市朝阳区人。2005年8月,二人相识,随后自由恋爱成为情侣后同居。2006年7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朝阳区某楼盘新房一栋,购房合同书双方签字;2007年9月,取得房产证和共有权证;2007年10月25日,双方在北京市第一公证处办理公证,证实双方对该房屋各占50%产权份额。2008年4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随后,陈某擅自更换门锁,拒绝王某入住。2008年6月,王某依法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按份共有房屋。2008年8月2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陈某表示愿意通过向王某支付折价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随后反悔,2008年9月3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0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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