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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公司未经协商能否调整员工岗位?

发布日期:2013-04-25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电话13564487689.法学硕士,长期在嘉定及周边区县执业,有丰富诉讼经验和一定人脉。
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10年9月起至2013年8月止。合同双方约定刘某负责网络维护工作,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过后,2012年6月,公司以水电工辞职为由,在未与刘某协商的情况下,将刘某调往上下水物业部工作,刘某不同意,并认为签订合同时的岗位为网络维护而非水电工,因此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水电部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以刘某不服从分配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将刘某辞退。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2000元。
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
2、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法。
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有时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辞退的决定,公司的行为显然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是一种违约行为,最终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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