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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劳资纠纷律师,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职工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电话13564487689.法学硕士,长期在嘉定及周边区县执业,有丰富诉讼经验和一定人脉。

秦某于2004年3月起到服装厂工作,起初担任车间主任一职。服装厂长期安排职工加班,但加班费一直未足额发放。2010年4月,秦某突然收到单位的处分决定及辞退通知,理由是因秦某工作失职导致单位经济损失2万元。秦某觉得非常冤屈,部分产品返工并非他的责任,而是单位所进原料存在质量问题。对于单位的辞退决定,秦某表示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在规定审理期限内未能审结,单位提出异议,故终结仲裁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秦某存在过错为由将其辞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单位产生损失的责任并不于秦某。秦某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出示了物证及证人证词,足以证实产品返工的主要原因是原材料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因此,采购员及仓库检验员难辞其咎。再者,秦某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了该问题且已向上级进行了汇报。其次,即使因秦某过错导致单位经济损失2万元,也不应辞退的方式进行处分。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并无明文规定,职工在造成单位经济损失达到何种程度下可以进行辞退,而秦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经济损失仅相当于秦某4个月的工资而已,单位完全可以要求秦某赔偿损失并予以降级处分。单位在此情况下直接将秦某辞退显然构成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秦某的诉讼请求,判令用人单位向秦某支付赔偿金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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