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江律师代理违反计划生育被辞退获得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3-07-02    作者:江珍来律师

违反计划生育被辞退获得双倍赔偿

很多企业以孕妇工作不便并找到其超生的证据将孕妇辞退,殊不知,这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雇,要承担双倍赔偿的风险。
江律师代理张女士被A物业公司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辞退。基本案情,张女士,在A物业公司做财务,工作已有6年多,月工资4500元。2012年张女士怀上第二胎,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张女士确实属于超生。在张女士怀孕期间,A 物业公司向张女士发出辞退通知书。后张女士委托本律师代理仲裁。江律师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
1、公司可以合法解雇劳动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发〔1987〕69号)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之一为“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争议”,因此,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此条例也只是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超生职工可以开除或者解聘而已,并没有规定一般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结合本案,超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话,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张女士上班到被解雇从来没有见过什么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说超生要解除劳动合同。因此,A公司以违反计划生育解雇张女士属于非法解雇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没有法定的事由是不可以辞退的。结合本案,张女士在孕期不应该被辞退。
赔偿的项目:
一、赔偿金。单位违法解雇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女士工作6年3个月赔偿13个月的工资。
二、除了支付相应经济补偿(赔偿)金之外,还应当向张女士支付其在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其他经济损失。
产期三个月的工资,及哺乳期相关的损失总计20034元。
广州市TH区劳动仲裁支持了张女士的所有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