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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索降帮人取钥匙不幸坠亡 法院判令接受帮助的人担责二成

发布日期:2013-07-09    作者:110网律师
一男子为帮他人取反锁在屋内的钥匙,竟利用绳索从楼顶降下,试图进入屋内,不料从14楼坠落身亡。死者家属将接受帮助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6.6万余元。日前,松江区法院酌定被告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王某来沪探望儿子,认识了小区内从事防盗门安装工作的刘某,发现两人竟是老乡,便很快熟络起来。去年711日,刘某到王某家喝酒,两人一同出门时,王某不慎把钥匙锁在家里,刘某提出帮王某取钥匙。由于王某居住在小高层顶楼,他们便设想从房顶垂下绳索,再顺着绳索爬进阳台取钥匙。随后两人一起出了小区。
  事后小区监控录像显示,两人一同出小区的时间为1516分许,1526分许,刘某带着从路边捡到的绳子先回到小区。 1539分许,刘某坠楼身亡,现场发现有根绳子拴在楼顶栏杆上。 1608分许,王某带着从附近市场买来的绳索回到小区。
  庭审中王某称:事发当日刘某主动提出帮忙,一开始自己觉得刘某找到的绳索不够牢固,不同意他使用该绳帮忙。此后,自己去市场买绳索,对刘某的死亡毫不知情,两人之间也谈不上帮工,不应对刘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刘某帮王某翻阳台取钥匙,两人对于本次帮忙活动形成了合意:谁帮?刘某帮。怎么帮?用绳索从楼顶爬下取钥匙。这些要件已符合帮工的法律特征。虽然王某没有支付报酬,但并不改变行为性质,法律上称为义务帮工。法律规定,帮工的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也注意到,刘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预见到用绳索从楼顶爬下的危险性。在没有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刘某仅用一条路边捡来的绳子爬窗,他自己具有重大过失。最终,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王某对刘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区别两个概念: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本案中,王某和刘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如果王某找了一家有资质的高空作业公司,和公司之间签订了翻阳台取钥匙的合同,那么他和公司之间就是承揽关系。同样都是翻阳台取钥匙,法律关系不同,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同。如果是劳务关系,无论提供劳务的一方是自己受到损害还是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都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承揽人指派的人员无论是自身受到损害还是造成他人损害,都由承揽人承担责任。
  所以提醒大家在找人从事一些危险性较高的工作时,最好不要和从业人员建立直接的劳务关系,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法辞典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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