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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运输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汽车公司雇员驾驶被订购的汽车前往客户处交货,运输途中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公司以与雇员签订的运输协议约定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雇员承担责任为由推托,受害人一纸诉状将驾驶员和汽车公司告至法院。11月8日,如皋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6年5月24日,王某驾驶江苏某汽车公司的农用卡车在交货途中碰撞任某,致任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任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汽车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三万九千余元。汽车公司辩称其与王某签有汽车运输协议:王某为汽车公司运输车辆,途中发生事故由王某承担,因此任某的损失应由王某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要利用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本案中,汽车公司与王某签订了运输协议书,但王某未采用任何运输工具进行运输,而是直接驾驶汽车公司的农用卡车去目的地,且该协议还约定王某将货款及收货回执带回公司。因此,两被告签订的协议虽名为运输协议,但实质与运输合同不同,双方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协议书实际是雇工和雇主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据此法院判决汽车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任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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