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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解读

发布日期:2013-08-11    作者:江珍来律师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解读

法律条文: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此条的意思是:劳动者的月工资应该由用人单位来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现在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并不规范,没有任何工资台账或者用人单位就不敢把工资台账拿出来,这样的话,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个后果是什么呢,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月工资情况的话,劳动部门或者法院就会认定劳动者提出的月工资。但是,如果劳动者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月工资情况的话,那么认定为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月工资,劳动仲裁或者法院会以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作为劳动者的月工资。2011年度广州职工平均工资4789元。(2012年统计2011年的。但是2013年统计2012年的,现在还没有统计出来。)
相关法律条文: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此条的意思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也是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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