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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获赔19.8万元

发布日期:2013-10-1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13日,周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于12月2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同年11月20日,周某在中介公司介绍下,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某将建筑面积 129.70 平方米的房屋,以 198 万元价格转让给赵某。
在约定了付款期限后,双方又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了两项内容:一是该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待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二是买卖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双方对此买卖行为均不得反悔,否则由违约的一方以总房价款的 10 %支付违约金。
在双方约定的首期付款期限到来后,赵某一直没有履行合同。周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2007年6月9日,周某委托范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以总房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19.8万元。
【审理结果】
因赵某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法院判决赵某按合同约定支付周某10%的违约金19.8万元。一审判决后赵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办案剪影】
被告方赵某认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赵某与周某的买卖房屋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判决无效。范俊峰律师在接受李某委托后,在分析案件时已经预料到这一情况的出现,因此做好了充分应对准备。
范律师认为,虽然法律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在本案中,周某在补充条款中告知了赵某交易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并约定取得房产证后才能办理过户,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范律师以此作为切入点,为当事人进行合同有效的代理,最终成功为当事人周某赢得违约金19.8万元。
【律师提醒】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是行政管理的规定,即要求行政机关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办理过户手续。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要取得产权证书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可以说,这项条款的约定对本案赢得诉讼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在此,律师要提醒大家:目前对于未取得产权证出售房屋的情况,法院的处理方式并不一样,有的法院会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当事人需要注意诉讼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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