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可主张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4-02-03 作者:110网律师
牛某(化名)于2010年10月入职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薪资标准。牛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其缴交社保费用。2012年3月28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却未向牛某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牛某遂委托本律师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结果】
本律师经过细心分析案情,发现双方未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且牛某对此不存在过错,按法律规定公司应该向牛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于是,本律师经过前期证据收集,并书写仲裁申请书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案经开庭审理,双方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牛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作为用人单位,要及时与新入职的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作为劳动者,入职新用人单位时可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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