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保洁工不分节假日 讨加班费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4-03-12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彭振华) 时下一些单位雇佣的门卫、保洁等辅助工,不仅工作时间长,而且也没有节假日,工作条件艰苦,却往往只能获得最低工资。这种做法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应当改一改了。年过六旬的河南省郑州市居民张老汉因不满自己在担任保洁员期间获得的报酬,向原雇佣单位讨要加班费,近日,张老汉的维权请求获得了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现年62岁的张老汉身板硬朗,退休后应聘到郑州市一家保洁公司当保洁员。2011年3月初,被公司派遣到一马路银基商贸城外广场干保洁工作一年。2012年3月21日,其与保洁公司最后结算,老汉向保洁公司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2012年2月份工资1080元整,工资结清已离职,以后与保洁公司无关。”回家后,老汉感觉自己在工作时不分节假日,没日没夜地干活,付出与自己得到报酬不相称。当他向保洁公司主张加班费时,对方一口拒绝。经法律咨询后,张老汉一纸诉状将保洁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某保洁公司支付其2011年3月到2012年3月的加班工资,共计6660元。
保洁公司辩称,其与张老汉的工资已经两清,主张加班费没有道理,请求法院驳回张老汉的诉讼主张。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老汉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与郑州某保洁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应当按雇佣关系处理。从保洁公司向法庭提供的2011年10月份、11月份工资表和考勤表和其他证据显示,张老汉在工作期间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张老汉向保洁公司追索雇佣期间的加班费,应当予以支持,加班费比照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按照2012度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计算,从2011年3月到2012年2月,公休日按104天计算,法定休假日按11天计算,两项合计8676元。张老汉主张6600元,系其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日前,法院判决郑州某保洁有限公司支付张老汉加班工资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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