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按揭房屋分割案例

发布日期:2014-03-31    作者:110网律师
左青青和王超的婚姻终于还是走到了尽头,原因很简单,过程也很俗套——第三者插足,捉奸在床。左青青当时只有一个念头,离婚!马上远离这个曾经相濡以沫十年的男人。王超的态度很明确,自己只不过犯了世界上所有的男人都可能犯的错误,他还是爱左青青和孩子的,而且为了这个家,他也付出了很多,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明确表态,如果左青青执意离婚,将会一分钱财产都拿不走。无奈中,左青青只得寻求律师的帮助。
 

 
在律师事务所里,左青青数次哽咽,断断续续向律师讲述了她和刘超相识、相恋、结合的甜蜜往事;白手起家、创业的艰难过程;自己有了女儿后在家相夫教子的温馨时光;刘超出轨后自己痛不欲生的煎熬等等。律师耐心的倾听,让左青青激动的情绪逐渐平复,律师针对她的情况进行了详尽分析,左青青才知道原来事情远不是像她想的那么简单。
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及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和以后的生活,对双方都至关重要。左青青和王超结婚十年间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积累了一定的财产。那么这些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婚前一方贷款卖房婚后还贷的房产如何处理?  
王超结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协议,支付了首付款,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与左青青结婚后,他继续偿还贷款,目前还有25万的贷款尚未还清。
由于近年来房产市场火爆,这套房产的价值已非常可观。王超认为,这套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婚后左青青就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偿还贷款也都是用王超的个人收入,所以这套房产同左青青没有任何关系。
律师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此类财产处理,首先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由于王超已经明确表态该房产与左青青无关,双方显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如协商不成,该房屋产权将会判定归王超所有,25万未偿还贷款也将作为王超的个人债务,由其自己负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左青青对这套房子就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虽然左青青婚后一直居家,并没有收入来源,但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超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偿还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表示,根据婚后还贷金额在购房款中所占的比例,左青青有权主张该房产增值部分相应比例的利益。
 
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公房是不是共同财产?  
左青青结婚之初,小两口与丧偶的婆婆共同居住在婆婆承租的单位公房里,后来单位房改,左青青、刘超夫妻出资1万多元以刘超母亲的名义购买了这套公房。
左青青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出的钱,虽然是以刘超母亲的名义购买,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王超认为,房本上写的是其母亲的名字,并且该房屋目前已经增值近百倍,无论从法律上或者情理上都不能够算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自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左青青、刘超夫妇以刘超母亲的名义购买的这套公房不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对该房产只能主张债权,而不能主张所有权。这套房屋的产权人是刘超的母亲,购买房屋的1万余元相当于借款,属于左青青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左青青仅仅可以就这部分钱要求分割。
事实上,这几年房价大涨,这套房子的价值远不是当初的一万多,那么,左青青有权对房屋的增值部分提出要求吗?答案是否定的。
律师表示,由于借款不是投资款,所以他们无法获得房屋升值部分的利益。并且,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所以,左青青也无法主张利息。
因此,左青青只能够分得当初垫付的购房款的一半,也就是5000余元。根据规定,主张借款的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两年,由于当初左青青夫妇出资购买公房时并没有同王超母亲约定还款期限,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要求,但是最长不超过20年。
 
尚未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  
左青青和王超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超的父亲突然病故,留下了一间平房。依照法律规定,王超父亲病故后,针对他的遗产就应该开始法定继承。但是中国的传统观念是,只要父母有一方健在,儿女们一般不会提出继承问题。所以王超和他的姐姐均未就父亲的遗产要求过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得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左青青提出离婚,那么,左青青如何主张这方面的权利呢?
依照现行法律,对于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即使左青青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分割要求,法院也会告知她等到遗产实际分割后,再另行起诉。
在继承中,首先要划出50%的夫妻共同财产归王超母亲所有,对于剩余的50%再由王超的母亲、姐姐及王超本人平均分配。遗产分割完毕后,左青青有权对王超继承的部分提出要求。对于左青青来说,最大的风险在于,王超如果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左轻轻对这笔遗产就无法主张权利了。因为该项继承权是王超基于身份关系取得的专属权利,在遗产未实际分割的情况下,刘超对遗产只拥有继承权,并没有所有权,所以左青青对于王超父亲未分割的遗产没有任何权利。
 
新婚姻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财产问题对于婚姻的冲击愈发强大。为了适应现实变化,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有观点认为,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大大减低了离婚成本,对于普遍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权益保护力度降低,容易诱发各种诸如女性择偶更加物质化、增加男性求偶成本等等社会问题。也有观点认为,新的司法解释直面现实问题,削弱了人们在择偶时的物质考虑,会间接影响社会风气好转等等。
 
不离婚也可以分割财产  
新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是以离婚为目的的。不离婚的,不能分割夫妻财产。但是,由于婚外情的增加,一些有婚外情的人将夫妻财产赠送给心仪的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难题,规定有以上行为的,可以起诉分割夫妻财产而不用离婚。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条件等同应照顾女方  
新婚姻法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张蕾/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王丹丹律师
陕西西安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