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比较分析(二)

发布日期:2014-04-28    作者:110网律师
“鉴于工作以劳务之提供为必要,因此承揽契约与其他契约类型有区分上的意义及困难者,自亦存在于其他以劳务为给付义务之契约,特别是雇佣契约和委任契约……有区别者为,负提供劳务之债务人,在各该契约中所应提供之劳务的范围如何界定,如何提供以及提供劳务后是否应获一定之成果,泛指劳务之提供,仅以时间之长度及时间段之界定劳务的范围,并就提供劳务之提供的时、地、方法约定或依习惯应接受债权人之指挥监督,而不要求完成一定之工作或工作量者,为雇佣契约……在约定处理一定事务之契约中,进一步约定负提供劳务义务之债务人,关于该事务之处理,必须达到堪称完成一定之工作,并以该一定之工作之“完成”界定其应提供劳务之范围者,为承揽契约。承揽合同在社会生活中是适用范围较广的一种合同,建设工程、建筑安装,从性质上讲,也属于承揽合同,只是因为其特殊要求,专门作出规定。雇佣契约曾经乃至现在都属于民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范畴,分析雇佣契约制度并不是其分外之事,而承揽合同又是传统有名合同之一。民法上雇佣契约与承揽契约的理论分析,并不足以应付鲜活的社会生活,以“劳务“提供为共同点分析雇佣契约、承揽契约极易引起混乱,如果以”不要求完成一定之工作或工作量者“界定雇佣契约更难,则更难以实行。现实生活中,许多民法上的雇佣契约,可能也会涉及工作量,如计件式劳务报酬。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张进云律师
广东梅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