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劳动争议通过仲裁成功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14-04-30 作者:110网律师
当事人在某外企担任高管人员,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均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但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合同,当事人无奈之下向孟园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二、案件办理
经过分析案情,搜集证据等精心准备,代理律师向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协助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出具离职证明手续等仲裁请求。2月份接受委托,4月初仲裁庭审,后代理律师协调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两个月有余,当事人就从结案到收到调解钱款,成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孟园律师一再表示感谢。
三、办案小结
在劳动者与用人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很多劳动者选择不了了之。在此济宁市资深劳动争议律师孟园律师提醒各位,维权途径很多,为了更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可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
后附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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