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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 公司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4-06-19    作者:党鹏律师
    
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公司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3月,朱某经过面试,进入邵阳某公司工作,并担任生产厂长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4000元。邵阳某公司要与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朱某一再找借口搪塞拖延,不予签订。邵阳某公司与其他劳动者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时间长的关系,朱某经常请假,工作三个半月后,用人单位以朱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朱某向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由被申请人邵阳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00余元。用人单位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在庭审前调查获知,朱某是法院的常客,曾在法院多次与用工单位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过诉讼,经常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就在工作几个月后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邵阳某公司虽未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朱某曾多次与用工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进行过诉讼,其深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在邵阳某公司与其他员工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找借口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其本身存在过错,故对朱某要求邵阳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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