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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个体工商户的主体确认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110网律师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个体工商户的主体确认
   (一)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个体工商户的主体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可以看出立法者将个体工工商户的主体认定更加倾向于自然人,而非法人。在劳动合同纠纷,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劳动法对于纠纷适用的主体有着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从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出于统一劳动法律适用主体的考虑,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体经济组织,在诉讼中应将登记的字号列为当事人,法院何优先适用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诉讼期间,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主体变更问题以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二审期间,某小吃店向法院提交的工商文件中显示某小吃店已经二审开庭前被核准注销,该个体工商户注销行为的主观出发点为何,是恶意逃避债务亦或是经营确实难以为继,黄某们暂且不予讨论,但其行为确实造成了审理中的僵局,是应该直接变更主体为自然人的业主还是以主体灭失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行法律对于个体工商户这一特殊用工主体无论在实体法或者程序法上都没有明确的约定。参考一下对自然人和法人组织的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民法通则》第29条对于“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写到“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既然立法者的本意就是债务自担,个体工商户的对外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担,本案在查明某小吃店的实际业主的情况,某小吃店注销后,并不代表其责任承担主体消亡,二审法院直接将当事人变更为实际业主的姓名,并注明系原某小吃店的业主,理应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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