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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律师做客四川新闻网:解读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陈军律师

华敏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在“3.15川网帮你维权”热线解答网友疑问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10讯(记者 张进春 张云柯)去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保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新修改后的《消保法》有何亮点?在具体网购过程中容易出现哪些需要解释的问题?来自华敏律师事务所的陈军律师来为大家解读。
  亮点一: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限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条件
  解读:
  引人关注的是,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过,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利,新《消保法》也规定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除此之外,新《消保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还包括“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限定条件。而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如何界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新《消保法》中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在具体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与电商往往会对如何界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而产生争议,拆了包装算不算“完好”?中国消费者保护协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只要商品没有损坏,可以继续销售,就是商品完好,至于说把包装拆了等问题,在不影响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就属于商品完好。
  “七天后悔权”遭遇节假日怎么算?
  新《消保法》规定,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那么如何理解这“七天”?七天并非七个工作日,而是七个自然日,包括节假日、周末,如果碰上节假日怎么办?国庆节是七天,春节也是七天,如果一下子过了七天就不能适用这一条了?民法的规则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计算到七天的时候,终止日是法定节假日时,向后再延长一天,可以用这一天的时间退货。比如9月30日买的东西,从1日开始算到7日都在休息,那么可以在8日行使这个权利。

亮点二:新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 无法提供卖家身份信息需先行赔偿
  解读:
  新《消保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出现“卖家不赔,平台也不管”的情况怎么办?
  在具体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因为无法联系到卖家而维权难的问题,新《消保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亮点三:新增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解读:
  新《消保法》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亮点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不懂产品技术瑕疵,举证困难怎么办?
  解读: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但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五: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网购商品质量有偏差,信息不对称怎么办?
  解读:
  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六: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生活被干扰该怪谁?
  解读:
  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亮点七: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消费者面对维权,力量单薄成本高,索性放弃维权很无助?
  解读: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亮点八: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买假赔双倍惩罚不够,低价商品几乎没有惩罚意义,商家很得意?
  解读:
  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在日常消费中的生活必需品多为低价商品,即使按照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计算赔偿金额也很低,不能对经营者起到惩罚作用,所以新消法把最低赔偿金额确定为500元以加大赔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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