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核报药费产生纠纷 劳动争议诉求有门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110网律师
 家住丰台区西罗园街道的李大爷是职业学校的退休教师,早年患病定为工伤。近年来随着年纪增大病情日益严重,去年因需要动大手术特向原单位借款预支医疗费。但在术后核报医疗费的过程中,在报销项目和金额上与单位发生争议,单位不仅对部分费用拒绝报销,还从今年开始逐月扣发李大爷的部分退休金、供暖补贴等。听说劳动争议的案件要先仲裁,在多次与单位协商无果后,李大爷曾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劳动争议机构未予受理。李大爷这下灰了心,仲裁机构都未予受理,诉讼就更是没有希望了。
 律师答复: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此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的,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当受理;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案件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李大爷退休前的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教育机构,在退休时,各教育机构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现在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也仍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没有归入社会保险统筹,因此,李大爷与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