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遭遇伪卡异地盗取 储户状告银行获全额赔偿
发布日期:2014-08-06 作者:姚艳艳律师
2013年1月31日上午11点07分,相小姐收到银行短信,称其账户内的款项被他人支取或转帐,总计68882元。相小姐十分不解,因为当时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身边,自己也没有用这张卡进行过网银操作。她立即赶到银行进行查询,结果更让她匪夷所思。
原来,这几笔交易都发生在该银行位于广东的一台ATM取款机,工作人员告诉相小姐,她的账户可能是通过伪卡进行了操作,并建议她立即报警。当天11点58分,相小姐向警方报案。此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银行对相小姐这笔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没有说法。
相小姐认为,由于银行设备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用伪卡取钱成功,银行对此应当承担所有责任。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68882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银行提出因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银行辩称,取款和转帐都必须以知道该卡的密码为前提条件,相小姐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密码保管不当,使存款被他人划走,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银行还指出,根据银行卡章程规定,凡是密码相符的交易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本案中由于案外人知道了相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并输入了正确的密码,银行才认定该交易指令是持卡人本人发出,因此银行并没有违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对持伪卡交易的案外人支付了相小姐账户内的资金,未尽到对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公安机关尚未破案,但究竟是何人以何种方式进行系争交易并不影响本案处理,银行在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后,也同时获得了追偿权,可向持伪卡盗刷的人行使追偿权。
【以案说法】
问: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可推断系争交易为案外人持伪卡进行交易。银行ATM机未能识别伪卡致使犯罪得逞,说明银行未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其次,相小姐在发现银行卡被盗用后立即与银行进行联系并报案,作为持卡人已尽到注意义务。第三,银行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小姐泄漏了该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无法证明相小姐在资金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银行应全额赔偿相小姐的损失。
问:交易时密码相符是否可以免除银行对银行卡真伪的审查义务?
答:在银行卡交易中,银行对持卡人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括密码、银行卡所载帐户信息和银行卡本身的真伪。虽然在银行卡的章程中大多规定有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的条款,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持卡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消费,因此银行依据上述条款而免除其对银行卡真实性审查义务的辩称意见并不能得到法院的采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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