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时是否存在旷工问题?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虽然实行的是弹性的工作时间,但前提是确保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而不是绝对的自由。生产、工作任务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在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特定的时间到特定的地点从事特定的工作,此为“应出勤”;如果劳动者拒绝服从,将构成“未出勤”,即使是实行不定时工时,也构成了旷工。因此,旷工与是否实行不定时工时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是否构成旷工的关键是“应出勤而未出勤”。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实践嘶哑有些虽然事先没有请假遇突发事件不能出勤的情形,一般就不被认为是旷工,比如:2010年11月15日上海宁静安区胶州路老师公寓突发火灾中伤亡或失去联系的人士在次日就没有正常出勤情形。结合前文所述,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是“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通过对上下文分析可以发现这里的旷工强调“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也就是说,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解雇要求的“旷工”,应该是以“无正当理由”为前提,劳动者存在主观故意且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将要发生的缺勤行为在事先不知情。
邹超律师,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工伤、交通事故。联系电话:15225062852。自工作以来专注于公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对各类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和风险控制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为多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供稳定、优质的法律服务,协助公司解决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目前正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包括多家河南省知名企业,内容涵盖教育培训、制造业、物流企业等多个领域。服务种类涵盖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劳资纠纷、公司治理等多个领域,并代理公司参与了大量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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