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社保费发给员工能免除企业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4-10-21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赵某为非农户籍人口,于2014年3月26日到河南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会计职务。2014年5月9日,赵某出具声明一份,同意公司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而将公司应缴保险费的金额以工资形式发放给赵某。此后,河南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按月将保险费发放给赵某而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7月16日离开河南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处,在工作期间,河南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交纳社保。原告向郑州市管城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管劳人仲不字第07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对该不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支付原告拖欠2014年7月份的工资3900元;2、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700元;3、支付原告未为其办理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50元;4、支付原告因请晚婚假扣除的工资1300元;5、支付原告扣除原告的2014年夏季工装费用170元;6、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3900元;7、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经管城区人民法院调解,河南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因未为其办理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2000元。
【邹超律师点评】单位负有为员工办理社保的义务
本案中,虽然双方协议不办理社会保险,但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无效,公司仍负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公司未履行此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人们的习惯性思维当中,如果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它当然应补交。但是,补交存在操作方面的问题。由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涉及到其他参保人员的利益,且社保基金可能是不断增值的,所以对于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补交以及补交的金额,人民法院难以确定,因此这一问题应由社保部门来解决。
由于我国的社保系统并未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导致人们在有些情况下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当前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对企业与劳动者的宣传与教育,使其清楚认识缴纳社保费是劳资双方的社会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或免除;二是尽快实现社保系统的联网,使得劳动者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上不用再考虑统筹地区的差异,从而消除劳资双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顾虑,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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