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擅自调岗调薪应否向职工承担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4-11-04 作者:崔新江律师
张XXX2006年3月到郑州某报社工作,某报社从2006年12月份开始为张XXX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2003年1月1日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报纸发行站站长。但该报社在用工过程中却明显存在违法用工行为:张XXX自2004年8月入职,但直到2006年12月该报社才为其办理缴纳了失业保险,而且缴纳基数远低于其实际工资;该报社未经协商在2014年5月20日向张XXX下发了《关于免去张XXX某同志西站路发行站站长职务的通知》,强行单方将张XXX的岗位由原来的西站路发行站站长变更为业务员,工资待遇也大为降低。收到通知后张XXX多次强烈表示反对,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但该报社仍然一意孤行,坚持要求对其调岗降薪,并且拒绝提供相关的劳动条件,导致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因双方之间一直未能就该报社单方调整张XXX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达成一致意见,张XXX委托郑州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依法维权。
2014年7月9日朱军律师代表张XXX向该报社发律师函,要求该报社立即纠正其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因该报社拒不改正其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朱军律师代表张XXX向向郑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委裁决】
2014年 10月20日郑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豫劳仲案字(2014)第XXXX号仲裁书裁决某报社支付张XXX经济补偿金23XXXX9.72元。
三、【崔新江律师解读】
用人单位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等问题未协商一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四、【崔新江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委托专业律师及时进行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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