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遗产继承案例 >> 查看资料

继承协议签订后又反悔 协议还能执行吗?

发布日期:2014-12-07    作者:110网律师
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一套房改房,六子女签订书面房产继承协议,房产归小儿子所有。但事隔多年之后,其中一人反悔,拒不履行继承协议,这份协议还能继续执行吗?
案情简介
原、被告的父母生前共生育6名子女,父母生前有一套房改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亲名下。2003年1月,父亲去世,生前未立书面遗嘱。 父亲去世后的,六兄弟姐妹签订了书面协议,主要内容为按照父亲的遗愿,由小儿子住进继承房屋,房屋产权归小儿子所有,同时小儿子负责母亲晚年的生活起居等。签订协议时,母亲在现场并知晓此事。此后,小儿子一家与母亲一直在此房中居住,共同生活,并负责老人的生活起居。
2008年5月,母亲去世。2013年10月,其他子女在声明书上签字,表示遵从父亲遗愿,小儿子也尽到了照顾母亲的义务,愿意履行继承协议的内容,诉争房归小儿子所有。但三儿子却始终不肯在声明书上签字。导致该房无法办理过户到小儿子名下的手续。为此,小儿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2003年1月29日签署的协议,确认诉争房归其所有。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其他子女都通过书面或笔录形式明确表示了放弃对诉争房产的继承,不参加本案诉讼,诉争房归小儿子所有的意思表示。
被告三儿子辩称,2003年1月的协议无效,那是父亲去世后“头七”一天,我很不情愿签下的。该协议没有母亲的签字,合法性存在瑕疵,至今也没有进行完善、补充,缺乏所有继承人共同参与。因此,该协议无效。同时,该协议不是遗嘱,不能作为处理遗产的依据,本案中所有子女对遗产具有同等份额的继承权利。
法院最终的判决,诉争房屋由小儿子继承所有,
律师点评
父亲去世后,按照其遗愿,全体子女签订了协议,约定诉争房归原告所有,原告承担其对母亲的照顾义务。该协议的签订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虽然没有母亲的签字,但签订协议时母亲在场,对协议内容知晓,在此后长达5年的时间内,也未作出否认该协议的表示,可推定其认同该协议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也按照协议履行了对母亲的照顾义务。因此,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三儿子的抗辩意见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自签订该协议之日起,被告就应视为放弃对诉争房的继承份额,该继承份额归原告所有。虽然被告在母亲生前,也尽心尽力予以照顾,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以提倡。但照顾父母并不能影响到被告放弃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其他子女在笔录中也明确表示放弃其继承的份额。因此,小儿子单独继承房产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汤红艳律师
山东济宁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郭炳军律师
内蒙古赤峰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