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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未续签,陈律师助员工维权得到索赔

发布日期:2014-12-15    作者:陈国平律师
【案情简介】
   
马先生于200612月分进入杭州某外资企业工作,从事质量检测工作,入职后,马先生与公司之间签过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1231日止,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马先生续签劳动合同,但马先生还一直在该企业工作。20149月份,马先生因与公司就薪资待遇调整及拖欠加班费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决定离职,且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公司不同意。马先生觉得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代理过程】
   
在接受马先生的委托后,律师认真听取马先生的陈述,仔细分析案件情况,给马先生提出如下法律建议:
   1
、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未在一个月内与马先生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2、公司虽然支付了加班费,但标准较低,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3、马先生可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过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后,马先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即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支付拖欠的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金。
【审判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及法院一审诉讼,最终,员工的大部分请求得到支持,该外资企业支付给马先生将近十万元的赔偿。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浙江省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义务在用工之日起及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双倍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处理该类案件时,仲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好,尤其是经济补偿金这一项,一点要先以书面形式并以法定的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才可以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如若不然,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陈律师建议,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形时,可以先咨询律师,做好起诉前的准备工作,保留好相应的证据,这样将来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官司打赢的把握也会相对高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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