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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工资,员工如何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4-12-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律师简述法律渊源
    对于拖欠或拒不支付员工工资问题,《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于上述规定没有确定支付赔偿金的具体标准,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于是劳动部根据该规定,于1994年12月3日发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鉴于此举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不够,且没有确立具体的执行部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又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二、员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讨回拖欠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此,员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资。 
三、关于额外经济补偿金 
员工索要加付的经济补偿金,主要是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87条规定,因为二者的赔偿金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
四、律师建议
目前很多人都以为,只有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实则不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劳动者根据前款所述内容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合法有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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