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缴付认缴出资额应承担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5-01-08 作者:宋长贵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分别由蔡某某认缴300万元、李某某认缴200万元。公司成立时由中介机构代垫出资额500万元,该公司成立后中介机构又将500万元全部转出。
在2009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该电子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亏损,所欠债务400万元至期后无力偿还,债权人遂起诉讼到法院,要求电子公司偿还到期债务400万元,并举证证明两位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存在虚假出资行为,要求两位股东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导致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本案股东蔡某某和李某某在设立公司时弄虚作假,未按规定按期足额实际出资,违反了股东出资的法宝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本案股东蔡某某和李某某不能证明自已在设立公司时已实际缴付出资,也无证据证明事后将中介垫付的出资额补缴到公司。法院认定,蔡某某和李某某未履行认缴500万元的出资义务,致使公司不能履行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蔡某某和李某某应当在注册资本5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分析】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
相关法律问题
- 如何规避出资购买单位永久租赁房的法律风险 7个回答0
- 学历造假求职会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1个回答40
- 大学毕业后在大学期间的考试作弊被发现,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1个回答10
- 公司以会计工作未交接做威胁,我们需要承担潜在的法律风险吗? 7个回答20
- 我参加议标签字,会承担哪些法律风险呢?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 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