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人以贷还贷 保证人部分免责
发布日期:2015-03-26 作者:110网律师
评析:
银行与李某良签订的50000元借款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背法律及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张山在使用50000元借款时,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有12000元在借款的当天,用以偿还了其以前的逾期借款,即以新贷还旧贷,对此,作为借贷双方,也就是主合同当事人,银行和张山是明知的,但作为保证人的李某良在提供担保时并不知情,因而借贷双方对其有明显的欺诈因素存在,应当免除其保证责任,但对另外的38000元不属于以新贷还旧贷的款项,则不具有免除责任的法定条件,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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