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一房二卖而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06-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2007年1月25日,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的一套房屋,签约当天支付给李某定金2万元,10日内支付购房款20万元,余款25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李某确保2007年2月28日前将房屋交给张某,4月15日钱取得产权证,并于3日内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李某也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了房屋,张某随后开始装修。
2007年4月14日,李某突然同志张某不再履行合同。4月21日张某到外地出差,返回后发现门锁被换,房子也被他人进住。经了解,李某早在4月14日就已经把房子卖给了王某,并已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张某在靳双权律师的建议下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赔偿装修损失14万元。
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仅是关于诉争房屋的一种买卖意向,双方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双倍返还定金;其在3月8日即告知张某不再履行合同,但张某仍对房屋继续进行装修,人为扩大损失,对此也不应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非李某所称的一种买卖意向。李某单方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李某辩称其3月8日即告知张某不再履行合同,由于李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后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返还张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张某装修损失8.7万元。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分析:
(一)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合同法规定,只要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里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合同对标的、价款、旅行方式等都做出了明确约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并非李某所说的买卖意向。
(二) 房屋归谁所有
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依法有效,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也因相同的理由依法有效,并不是说李某已经就该房屋与张某签订合同,就不能再与他人签订合同,这是出卖人的自由。但是李某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是违反合同应当承受的法律后果。既然两个合同都有效,那么房屋的归属到底如何呢?由于李某已经和王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经登记已经转移给了王某,因此,现在王某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与否的区别在本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三) 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张某根据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了定金和购房款,李某没有按约履行行为张某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并将房屋卖给他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理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 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具有惩罚性质。《合同法》第11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李某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明显违约,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
2. 赔偿装修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的情况已不能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只能赔偿损失,主要就是张某的装修损失。李某主张已经提前告知张某不履行合同但不能提供证据,因此无法证明装修损失是张某认为扩大造成的,李某对此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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