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代理酒后驾驶致人死亡案例获当事人满意
发布日期:2015-11-23 作者:陈国平律师
被告人邓某饮酒后于2015年1月14日晚上与被害人沈某发生碰撞,造成沈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邓某逃逸并通知其一朋友李某顶替其充当肇事车辆驾驶员。
【辩护思路】—— 根据适用缓刑的要点,陈国平律师提出四大辩护观点:
首先,经过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多次与被告人沟通,陈国平律师提出邓虽系酒后驾驶,但其主动请了代驾人员,有意识的遵守法律法规,而其后转为自驾完全是考虑到代驾人员打车不便,其主观恶性以及行为较一般交通肇事更加轻微。
其次,陈国平律师根据交管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提出邓某虽有逃逸行为,但其一直站在现场,并未离开,在之后其又先于李承认顶包事实,在之后的供述中一直稳定如实交代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再者,陈国平律师提出在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与见证下,邓某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支付赔偿金、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且由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邓某的行为全面谅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在此基础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最后,陈国平律师提出被告人邓某所在村民委员会已出具以证明邓某表现一贯良好的《情况说明》。在此基础上,邓某又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陈国平律师认为被告人交通肇事情节轻微,悔罪态度积极,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将社会危害降至最低。本案已达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社会效果,且邓某所居住村委会也愿意对其进行监管,故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审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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