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房屋后不办理房产证可以针对具体情况维权
发布日期:2015-11-26 作者:石志忠律师
李先生,本人在2014年10月5日在滁州购买面积90平方米的一套商品住房,房子已经交付。合同约定:对方在商品房交付一年内办理产权证,但至今为止,产权证迟迟没办,也不知道发生什么事,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先了解一下情况,此房为什么办不下证?一是,如果此房存在不可逾越的他项权,如抵押权以及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可以起诉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二是,如果能够办理,而对方拖延不办,可以起诉要求办理房产证,并依合同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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