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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东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案

发布日期:2016-03-03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住址:??????,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1××××××××930。
委托代理人:吴小伍、东莞市长安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东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组织机构代码为xxxxxx53-5。
法定代表人:陆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绍良,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文,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东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和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某某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500元(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6月8日)及2014年2月份工资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到2014年的年休假工资161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500元;4.被告支付原告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人民币25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无需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差额26936元;2.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750元;3.被告无需支付原告2014年2月份工资扣款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前以现金方式向原告郑某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0000元,以完全并最终解决案涉争议,双方均不得再就案涉争议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三、若被告东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按照仲裁裁决的数额31186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5元(原告郑某某起诉时申请免交,本院已予以准许),由被告东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承担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和平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王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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