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房产专业律师点评一件房屋居住权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03-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张珂与李涛于19943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611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401号房屋,经法院审理后认为,401室系北京某房产经营管理公司分配给李涛的公房,在李涛与张珂结婚前就已获得该房屋的承租权,即该房屋的承租权应属于李涛婚前财产的范围,故在李涛与张珂离婚后,该房屋的承租权仍应归李涛所有,故判决401号房屋的承租权归李涛所有。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3620日,北京市某公司与李涛签订了《公有住宅买卖合同》,由李涛出资购买了401号房屋,并于2013717日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李涛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张珂起诉法院,请求确认前述《公有住宅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张珂的诉讼请求,张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因张珂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李涛曾多次要求张珂腾房,张珂均拒绝。张珂于2015415日将李涛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自己享有诉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张珂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诉争的401号房屋系李涛婚前承租,与张珂离婚时法院已经判决李涛仍有承租权。
此后网购买了401号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可以确认李涛系401号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李涛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因此张珂所称其享有房屋使用权无事实依据,亦于法无据,因此其诉讼主张法院未予支持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房产类的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的联系电话:1342603714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