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自书遗嘱继承形式无效
发布日期:2008-12-28 作者:陈剑峰律师
案情简介:
田红与前夫离婚后,自行抚养3个孩子,儿子田一,长女田清,次女田楠。2008年6月5日,田红带着3个孩子与赵忠槐再婚。赵忠槐也系再婚,孩子赵龙一直和他奶奶生活。再婚前,赵忠槐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赵忠槐。此房系赵忠槐和田红共同出资购买。2008年6月21日,赵忠槐和田红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内容是,“一、该房系双方共同所有,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二、该房赵忠槐出资24万元,田红出资36万元;三、双方均去世后该房由田一继承。”2008年9月17日,田红因车祸丧生。2008年10月15日,我代理田清和田楠向北京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该房40%的份额。
北京陈剑峰律师分析:
一、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二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该房虽在赵忠槐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赵忠槐占40%的份额,田红占60%的份额。
二、协议书第三条无效。理由如下:
1、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该条却规定双方均去世后才继承违反法律规定;
2、该条款剥夺了未成年人田清和田楠的继承份额;
3、该条属于遗嘱,形式上属于自书遗嘱。但缺乏自书遗嘱的关键形式,该条款是打印的,并非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所以无效。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按照法定继承继承,田清和田楠依法享有40%的继承份额。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 中共党员,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工伤赔偿尤为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和刑事辩护。曾分别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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